4月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一起民事案件判决书,浙江雅特洁具因使用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约明星照片,被香港明星周海媚告上法庭。据了解,浙江雅特洁具与周海媚代言签约于2013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浙江雅特洁具未经同意,在其官网上继续使用推广其迪士品牌水暖五金类、卫浴类近20个品种的产品,并且明确注明原告为其“迪士形象代言人”。1. 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法制日报》及官网首页上向原告公开道歉,致歉内容含本案判决书案号以及涉嫌侵犯原告肖像权的具体情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致歉时间不少于30天;2.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1400元,以上合计211400元。庭审中经核实涉案图片在被告网站已经删除,原告撤回第一项中停止线上侵权的诉讼请求。其公司网站使用原告照片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其公司与原告先后曾签约过两份《广告合同》,期间分别是2009年6月18日至2011年6月17日、2011年1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约,原告系曾经的合作者,其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完全部报酬。
形象代言作为其公司历史发展中重要的一环,在公司简介中使用原告的照片及信属于合理使用,侧重介绍公司的历史发展。其公司网站使用原告的照片属于积极宣传,没有丑化原告形象、其公司网站流量点击率极少,即便是构成侵权,原告索要金额过高,与原告的知名度不相符合。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本案中,根据周海媚提交的简历及相关剧照,能够证明涉案图片与周海媚肖像的同一性。
关于被告雅特洁具公司提供其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广告合同》《肖像使用授权书》以及辩称属于合理使用,本院认为被告无法证明其在授权使用期限届满后获得了原告对其肖像使用的授权,被告在代言期满后仍将原告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将原告肖像及个人信息展示在官网网站,且网站具有推广、展示、招商、营销的目的。极易让大众误以为原告仍为其品牌形象代言人,即使如被告所述公司是为展示历史发展,亦不应在其中使用原告的肖像。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置顶位置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周海媚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周海媚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浙江雅特洁具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周海媚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开支1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