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关于阳城大富陶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大富陶瓷),大富陶瓷因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晋城市生态环境局予以罚款71000元。
据悉,今年8月16日—8月17日,晋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大富陶瓷进行了检查、调查。经查明,大富陶瓷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频次(1次/半年)开展2023上半年度烟气黑度、镉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氟化物、氯化物自行监测,此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按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7的要求,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大富陶瓷作出罚款71000元行政处罚。